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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

发布时间:2020-3-10 图文来源:admin 点击数量:1272
 

  至今年9月底,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,污染排放量小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,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、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,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。

  近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指导意见,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。

  建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

  该意见提出,为了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,将建立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。两个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,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。

  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将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。其中,对关系民生且纳入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(2019年版)》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,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,不涉及有毒、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、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,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。

  同时,将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。动态更新国家层面、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“三本台账”,提前介入,开辟绿色通道,提高审批效率。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、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,采取拉条挂账方式,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。创新环评管理方式,公开环境基础数据,优化管理流程,实现“不见面”审批。

  执法方面,将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,发挥激励导向作用。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,污染排放量小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,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、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,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。

  将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。充分利用遥感、无人机巡查、在线监控、视频监控、用能监控、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,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。

  对偷排偷放、恶意排污、监测数据弄虚作假,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、医疗废水,侵害群众健康、群众反映强烈、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,要坚决依法查处。

  医疗废物废水应收尽收

  意见提出,要以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100%全覆盖,医疗废物、废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%全落实为主要目标,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。

  将严格做到医疗废物废水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,以定点医疗场所为重点,全面摸清各地疫情医疗废物、医疗废水产生、收集、转运、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,确保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。

  同时,以湖北省为重点,武汉市为重中之重,加快补齐医疗废物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短板,做好区域协同、医疗废物与危险废物协同、固定设施处置与移动设备处置协同,科学调配应急处置能力。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环保工作。推动医疗机构源头分类收集疫情医疗废物,督促处置单位优先收运和处置疫情医疗废物,保障集中处置设施稳定运行。

  生态环境部还要求,疫情期间,也要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环境安全。集中力量打赢蓝天保卫战,注重统筹细颗粒物(PM2.5)和臭氧(O3)协同防治、统筹秋冬季和春夏季、统筹重点地区和城市群地区,着力抓好清洁取暖散煤替代、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、“公转铁”等工程建设,加快推进工业窑炉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治理,确保完成优良天数比例等约束性指标任务。

  来源:新京报  记者:邓琦